近日,由阜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一案,法院审理后以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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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某在阜宁县射河北路经营一家火锅店。同年8月份,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这家火锅店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2014年9月初,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这家火锅店内空调7台。同年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擅自将被查封的空调7台及店内其他物品以人民币43000元转让给他人。同年12月14日,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由被告人孙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后被告人孙某某换掉手机并到南京躲藏起来,自以为拖一段时间赔偿一事会不了了之。
本案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4年10月份被警方抓获,归案后方知事态严重,遂将拖欠的赔偿款还上。但为时已晚,法院鉴于其已履行赔偿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阜宁日报
(蒋晓忠 叶仁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