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年底了,给阜宁饮酒人提一个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 iamstub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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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2/30 10:4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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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电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阜宁县人民法院共审理了496起危险驾驶案件,为了提高群众守法意识,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充分发挥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教育作用,阜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潘某等7起危险驾驶案,并对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
2015年14时30分,我院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潘某等危险驾驶案件并在互联网进行同步直播。县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潘某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审判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律释明及宣传教育,7名被告人对均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型号为LX110-31的无号牌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阜宁县阜城镇向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胜利路交叉路口处时,被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潘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1毫克。我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刑罚。
近三年来,阜宁县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阜宁法院2013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41件,2014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40件,2015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91件。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和危险犯的结合,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交通管理秩序。因此危险驾驶不仅仅是对行为人自身生命健康的不负责,更是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的极度不负责,是对公共安全的忽视。
危险驾驶往往是由于行为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被公安机关查获,但却没有考虑到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通过此次庭审、集中宣判活动,希望更多市民能够积极学法、守法,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莫饮酒”。(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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