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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任性的“跳楼秀”可休矣
射河渔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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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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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数:35
注册时间:20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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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信
阅读:8222
回复:3
发表于:2015/2/14 9:22:17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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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过年了,大伙都在忙着过年。可是年味再浓,安全还是必须时刻牢记在心中:
没有安全,一切归零。
这不,有网友发了一组图片,显示供电局大楼上有人欲“跳楼”,还好被人劝下。这事情具体情况咱也不清楚,仅仅依照网络上的信息来判断说事。如有出入,及时处理。再看看跟帖内容:原来是:供电局某职工的侄儿开车肇事,因为这个叔叔,你懂的,躺枪了。被人家闹到单位了,不给钱就从供电局楼上跳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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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有点稀奇了,这个侄儿能够开车年纪也不小了吧,按照规定至少18周岁以上,完全是有行为能力的人。这个供电叔叔难道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这也不对,未成年人才需要监护人)。叔叔侄儿除了亲属关系外,在责任上好像扯不起来。如果非要把供电叔叔牵扯上来,不是现代版的诛连、连坐吗?
谁也不希望有哪一方的利益受损,权利受到剥夺。
受害一方固然值得同情,权益必须得到保障,但不能如此任性
。不能因这个供电叔叔是亲戚中最有钱的,就一定要找这个人要钱,不给就到单位要、到单位闹,甚至要跳楼以死相逼。这不合常理的,肇事主体是那个侄儿,不是这个叔叔;赔偿的主体也应该那个侄儿,而不是这个叔叔。我想这最终法律判决也不会因为这个供电叔叔有钱而让他成为赔偿主体的。因此,要按照法律的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找这个供电叔叔要钱赔偿不合理也不合法,到人家单位闹跳楼,更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任性有时候是要付出代价的。
这种“跳楼秀”可休矣!!!
最后,再说一点,
遇到事情,我们习惯于追究别人是不是按法律办事,而自己却忽略按法律办事原则
。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生、发展下去,还叫什么法治社会,岂不全乱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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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特西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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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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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信
发表于:2015/2/14 23:24:56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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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变了,但也来不及了
乡下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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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信
发表于:2015/5/7 16:53:19
来自:江苏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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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事情,我们习惯于追究别人是不是按法律办事,而自己却忽略按法律办事原则。”赞一个。
为什么会这样?值得深思。
但我顺边问一句,驾的车是谁的,这里有没有连带责任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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