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为赚取高额车费,阜宁一出租车司机成惯偷“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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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9/27 14: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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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他们是惯偷,坐我的车肯定是去偷东西的。但我想我又没有偷,我只是开车接送,以为没事的。”虽然悔恨不已,但赵某还是要面临法律的惩罚。9月19日,经江苏省海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赵某在江苏阜宁县开出租车,乘客周某是其常客。2022年7月的一天深夜,赵某接到周某的打车服务,送周某等4人前往连云港,返程已是次日凌晨,周某支付了几百元的车费。几天后,赵某被当地警方询问谈话,才得知了周某等人深夜乘车去连云港原来是去偷东西的。
8月,赵某再次接上了周某等4人,周某4人在车内大声“商讨”要去数百公里外的海安行窃。此时,赵某已经知道周某等人预谋盗窃,本可以选择报警或拒绝载客,但还是忽视了警方之前的谈话提醒,为挣得“高额”车费,仍将周某等人送至海安实施盗窃。
次日凌晨,周某等人抵达海安,溜门撬锁实施盗窃,窃得大量香烟以及现金。得逞后,周某联系赵某至约定地点,将香烟搬至其出租车后返回邻市。赵某除挣得数百元车费外,还向周某索取了部分赃物。没过几天,尝到甜头的赵某又开车帮助季某等人实施盗窃。
2023年7月12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海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认定,赵某于2022年8月间,从邻市驾驶出租车载客周某4人(均另案处理)、季某3人(均治安处理)途中,明知乘车人员预谋实施盗窃,依旧驾驶出租车将其分别送至海安等地并负责接回。上述人员采取溜门撬锁、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作案,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及名牌香烟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款物价值人民币合计五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赵某明知他人预谋实施盗窃,为图利依然提供接送服务,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有起诉必要性,应当受到惩罚。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扬子晚报 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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