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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祖国山河壮美,世界辽阔神奇。暑假期间,国内外旅游业迎来了市场火爆。因此,部分单位或个人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线下、微信、朋友圈、抖音等渠道,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这种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
案 例: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7月10日,阜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他们前期在抖音、微信视频号等平台看到盐城(阜宁)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发布的组团至西藏自驾游的宣传招徕视频,并报名参加了自6月20日至7月7日的西藏组团自驾18日游。盐城(阜宁)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旅游者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举报者称旅游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事先约定的旅游路线进行,且存在“甩客”行为,事后其了解到该公司疑似无旅行社运营资质。举报者一并提交了《国内旅游合同》复印件5份、《旅行社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6份。执法人员对举报者提交材料进行了证据锁定。经调查,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擅自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属违法违规行为。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阜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盐城(阜宁)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盐城(阜宁)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处罚款2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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