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曝光!盐城多家单位被处罚,涉及阜宁...

  • 盐事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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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4/3 14:29:50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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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当事人在“拼多多商城”设立“妙语官方旗舰店”,销售普通食品益生元冻干粉,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该商品 “抑制阴道炎”、“抑菌”“预防尿路感染,抑制细菌粘附”“减少泌尿道感染∕抗细菌粘附”“26项益生菌专利申请中”,并在广告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等规定,2021年7月,射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2. 某置业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印刷品广告中宣传“2020年,××地产品牌价值达1216亿元,稳居房地产行业第一”等内容,经核实,其依据的“中国房地产TOP10研究组”未在民政部登记,“中指研究院”属于“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当事人依据未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发放的证书及发表的文章发布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所指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2021年7月,盐城市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3. 南京某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位于城南楼市最热门的版块,距离建设中的东坎高级中学一墙之隔,第二实验小学城南校区,第二实验幼儿园,第一初中凤鸣路校区均在5分钟路程内”等广告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2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4、盐城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名为“喜报”的广告,广告含有“喜报——盐中创新班录取名单新鲜出炉!市区共招收学员50名,其中20名是×××……”“市区学员录取率达40%”以及有关学员录取名单等内容。上述广告涉及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且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6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5. 阜宁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于2021年1月份发布“……率先引进全球顶级的实时四维彩超设备—美国GE-E8四维彩超诊断仪,该设备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彩色超声设备……”等内容灯箱广告。2020年4月份,当事人在自有网站发布“纪亚忠教授、同济大学附属上海同济医院教授、主任医师、试管婴儿创始人,法国生殖医学博士、4月25 日领衔亲诊……等文字图片组合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九条第(三)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2021年7月,阜宁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10万元。

6. 盐城某娱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员工于2022年12月13日自行设计制作了一张含有“百年中医传承、祖传偏方秘方、预防新冠祖传配方、SPACE秘方重见天日、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 500毫升……使用方法、用酒慢慢服下、然后蹦迪2-4小时、每晚1次、七天一疗程、连服两个疗程(十四天)……”最下方有公司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公司营销电话”等涉嫌蹭新冠疫情热度的广告,并在朋友圈发布,后被一些自媒体转载。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涉嫌蹭新冠疫情热度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23年1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

7.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2019年10月中旬,当事人在××公司售楼处采用包销方式代理销售××公司开发的“澳门街”项目2-15层99间商业用房。当事人将该房产项目进行包装,起名“宝龙·网红天街”,在微信平台上发布“宝龙·网红天街,一间间独立实体店铺,超高回报率……包租十年,五年130%回购,十年150%回购”。广告中宣传“前三年每年8%的回报可直接抵扣房款,后二年每年5%回报加实际租金2∶8分成,…酒店回报政策:保底1000∕月+超出租金6∶4分成”,相关内容构成房地产投资回报承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022年9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90万元。

8、盐都某康复医院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起在其自运行的公众号上陆续发布了共13篇文章,涉及违法医疗广告虚假宣传、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发布含有功效断言和宣传治愈率或者有效果的广告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及《江苏省广告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2022年4月,盐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处以罚款20万元。

9. 滨海某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9日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关爱乳腺健康、做完美女人”文章中,发布“无需缝合、不留手术切口只有3-5毫米……可以通过一个切口切除,其对正常组织的损伤小,无任何异物残留,感染风险显著降低,同时手术时间短、疼痛轻,术后患者即可自由活动,是集‘无痛、微创、美容’三大优点于一身的乳腺治疗微创技术。医院目前还常规开展乳腺肿瘤切除术、乳腺癌改良根治术。”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2022年12月,滨海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22万元。

10. 盐城某妇产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美团网店发布标题为“薇薇I 型无痛人流①无痛保宫②恢复快③伤害小”的医疗广告。该广告中包含“①无痛保宫②恢复快③伤害小”等表示效果的宣传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2022年10月,盐城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并处以罚款2万元。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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