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对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于处理之日起15日内,凭罚单到指定银行缴纳,也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二维码缴纳,或通过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罚款缴纳逾期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处理地点:
城北:交警阜城中队一楼服务大厅(射河北路345号水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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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城北阜城中队处理现场
城南:金城时代广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二楼警邮窗口(上海路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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