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盐城参保人!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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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2/2 16: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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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全体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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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

什么时候正式执行?

盐城何时能正式落地?

一起来看!

1.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2023年2月1日起,我市正式施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措施。


2.什么是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答: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指职工医保参保人通过绑定自己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来实现个人账户余额供家庭成员共用。家庭成员可以使用职工医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在医院看病、药店购药时使用。


3.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80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盐政规发〔2022〕10号)。


4.家庭共济使用的范围是哪些?

答: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5.哪些人可以加入家庭共济关系?

答:主账户人可以将参加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家庭共济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主账户人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医药费用分担。


6.参保人可以建立多个家庭共济关系么?

答:不可以,每位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只能建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


7.在哪里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答: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APP、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

(1)江苏医保云APP办理流程:参保人员在APP中“家庭共济”功能模块选择“共济账户绑定功能”,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的项目,依次填写共济使用人对应信息,并可逐个增加共济使用人,并按照提示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后,签字上传,完成绑定工作。

(2)窗口办理流程:参保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信息至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共济账户绑定”,由经办人员负责录入共济人和共济使用人个人信息,参保人核对信息签字确认并签订个人承诺书后,完成绑定工作。


8.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


9.家庭成员关系发生变化时,怎么办?

答:主账户人应及时通过江苏医保云、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


10.主账户人因办理医保关系转移等原因不再符合主账户人条件的怎么办?

答: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自动终止。


11.家庭共济资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一)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

(二)支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包括:口罩、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血压计、血糖测试仪、血糖试纸、一次性使用末梢采血针、笔式注射针、体温计、酒精消毒液、棉球、片,碘消毒液、棉球、棉签、创口贴)。

(三)支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

(四)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照护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五)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12.家庭共济资金如何使用?

答: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13.每位家庭成员有使用限额么?

答:没有,家庭共济关系成立后,每位家庭成员均可以使用家庭共济资金,用完为止。


14.家庭共济资金用完后怎么办?

答:家庭共济资金用完为止,但家庭共济关系仍会延续。


15.家庭成员可以主动更换家庭共济关系么?

答:不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主账户人通过江苏医保云、各地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提出变更申请,家庭成员在退出现有的家庭共济关系后可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


16.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后,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拿主账户人的医保卡就医购药么?

答:不可以。家庭成员必须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对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立即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盐城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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