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道路行驶的电动二轮车主要有“非标”电动自行车、国标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轻便)摩托车,主要认定标准为:
1. “非标”电动自行车。主要指未取得3C认证、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从外观来判断有几个特点:无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超55kg、最高时速超过25km/h 等。
2. 国标电动自行车。指符合“旧国标”或“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指取得3C认证、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为电动自行车检验合格证,车辆类型标注为“电动自行车”,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不超过 55kg、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等。
3. 电动(轻便)摩托车。主要指取得3C认证、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电动(轻便) 摩托车,合格证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类型标注为“电动二轮摩托车”或“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外观条件与“非标”电动自行车类似。主要有几个特点:无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超55kg、最高时速超过25km/h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