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制燃放区域:渔深河→射阳河→大沙河→城西路北延→四通河→通榆河→省道329围合区域。
第二条 禁止燃放区域:
下列场所和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50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交通枢纽及附近50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2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附近100米范围内;
(五)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
(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
(八)公园、绿化地带及其他重点防火单位或区域。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及周边具体范围,由相关单位按照公安部门要求,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本单位的看护工作。
第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在禁止燃放地点外的县城其他区域范围内,在未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的情况下,农历除夕(18时至20时)、正月初一(0时至1时,6时至8时)、正月初五(6时至8时)、正月十五(6时至8时)、中秋节(18时至21时)、元旦(18时至21时)可燃放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烟花、钛雷、鞭、爆竹等C级产品),除此时间外禁止燃放。在允许燃放时间段内,提倡少燃放尽量不燃放烟花爆竹。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段,按相关禁放规定执行。
第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要求: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拉炮、摔炮、土火箭、手持闪光雷等国家禁止经营的品种,不得违反规定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产品分级与药量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燃放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时,应当按照产品说明,在空旷地面上正确、安全燃放。
第五条 重大节庆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燃放焰火的,由主办单位依法报经公安机关审批,并严格按照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六条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单位对其“门前五包”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有管理、安全、清扫等责任。
第七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应当带头移风易俗,严格遵守本通告的各项规定。有关部门要将其纳入“创建文明卫生城市”“人民满意机关”“人民满意公务员”“文明单位”等考核考评工作。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公安部门是实施限(禁)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教育局、民政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饭店等公共场所业主应尽到提醒告知责任,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广泛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