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断增多,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请您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不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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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下列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渔深河→射阳河→大沙河→城西路北延→四通河→通榆河→省道329围合区域。
02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下列场所和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50米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交通枢纽及附近50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2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附近100米范围内;
(五)架空电力线和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
(六)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
(八)公园、绿化地带及其他重点防火单位或区域。
03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需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2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4案例警示
8月11日上午7时许,县公安局城南新区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进行日常巡逻时,听见有连续燃放鞭炮的声音。民警立即顺着鞭炮声音寻找,在天鹅丽都小区附近,发现了一地燃放完毕的爆竹残渣。
登录/注册后可查看大图经调查了解,原来是一家汽车美容公司开业,公司负责人徐某抱着侥幸心理,想着放一点爆竹没事。民警向负责人徐某讲解了有关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说明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产生的危害。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有关规定,阜宁县公安局对徐某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