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县长信箱平台举报乐之居发布不实信息欺骗顾客,不久收到市民热线12345回复,让我带相关材料找住建局汪科长反映问题,本人于7月1日,7月15日两次与汪科长交流后,住建局在平台上作出如下回复,全文如下:
同志,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
关于“?违停问题”的来信办理表收悉。现答复如下:陈雪峰通过顾苏晴的微信朋友圏,看到了顾苏晴转发的关于海峡大市场10幢二楼8、9号车库销售信息,后与顾苏晴联系看房购房相关事宜。?2020年4月21日下午陈雪峰来到阜宁与顾苏晴取得联系后在乐之居业务员陪同下一起到现场看房,现场看房后,陈雪峰未提出任何疑义,双方约定价格为13.8万元,当日向经纪人顾苏晴交纳购房定金5000元(顾苏晴收到定金后,转给乐之居王红霞,由王红霞转交给房主),双方签订买卖协议。5月1日下午,乐之居中介约房主将找出的原始收据提供给陈雪峰验看,陈雪峰验看后并拍摄了图片。当时也未提出任何疑义,只是说等节后再议。5月2日陈雪峰提出现场车库面积与发布的销售信息面积相差太大,并提出要么按比例降价,要么退回定金,商谈未果,5月17日,乐之居中介又约双方协调未果,随即陈雪峰报警,派出所接警后经协调未有结果。6月15日陈雪峰又到市场监管局投诉,经协调房主同意退还1000元定金,陈雪峰不同意。在此期间,陈雪峰在车库门上张贴了此房有矛盾,不宜交易等信息,引起了房主的强烈不满,现拒绝退款。经了解,由于房主只提供了其2015年与上一任房主的交易信息(8、9号车库是第一任房主于2002年在开发商手中购买,中间已多次转手),乐之居房产中介不了解情况,未加进一步核实,就直接发布。根据双方陈述、现场调查情况以及房主提供的原始证据和交易流程来看:?1.由于房主未能提供详尽的原始收据,导致中介机构发布信息不实。?2.由于中介机构未能充分尽到调查核实的义务导致矛盾的产生,但不构成故意欺骗顾客的主观刻意,同时中介在矛盾发生后,也能积极主动的联系双方协调处理矛盾,我局已对中介存在的工作瑕疵责令其限期整改。?3.反映人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在购房前应当对房屋情况及相关手续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审核,4月21日投诉人到现场看房,了解了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未尽到必要的注意和审核义务,就匆忙下决定交纳了定金,签订买卖协议。纠纷发生后作出不冷静行为刺激房东、激化矛盾,导致我局和公安、市场监管、中介等部门多次出面协调,房东均不答应,强调一定要通过诉讼程。综上所述,建议反映人尽快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县长信箱工作的支持。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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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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