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阜宁买房人注意!契税税率没有变,买房成本不会增加!紧急提醒!

  • 玲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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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8/13 14:11:21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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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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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个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很多人产生了疑问


“契税变了吗?

是不是明年9月1号以后买房要多交税?”


“原来不是1-1.5%吗?

现在怎么是3-5%了?”


真的是这样吗?不是!

我们对比了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和最新的《契税法》并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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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目前我们买房需要征收的1-1.5%的契税,其实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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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大家可以放心,房产交易的契税税率没有变!


也希望大家不要轻信谣言~~~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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