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阜宁养狗的注意,一定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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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7/20 8:39:19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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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养犬市民的一封信

尊敬的养犬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饲养宠物犬在丰富人们业余生活的同时,少数犬主不文明养犬行为也给别人带来了烦恼,特别是犬只扰民、伤人及污染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引发群众不满。为此,依据《盐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县政府决定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县主城区(北至四通河、通榆河;东至新204国道至329省道;南至省道231至渔深河至射阳河;西至城西路以内)集中开展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近期还将出台《盐城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县区养犬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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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区养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做到文明养犬。

二、定期対所养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和标识。

三、携犬外出时,必须为犬只悬挂免疫标识、束牵引带,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行人。

四、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放的粪便。

五、防止犬吠影响他人,特别是在居民休息时段,要避免犬只吠叫。

六、不得携犬进入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七、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等危险犬只。已饲养危险犬只的,自行迁出市区规定区域。

八、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及时采取捕灭措施,并向农业部门报告;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养犬人如放弃饲养犬只,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流浪街头。

十、对无人牵引的犬只,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三天内无人认领的将移交有关部门)。

十一、倡导养犬人每户只养一只犬,饲养绝育犬。

十二、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农业部门依据《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予以处罚;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养犬市民朋友们,让我们都积极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为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阜宁县文明养犬专项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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