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20时55分,蔡某某驾驶沪C*****号小型轿车沿阜宁县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施陈路交叉路口处,与沿施陈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施某某驾驶的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蔡某某弃车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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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肇事逃逸嫌疑人蔡某某(男,32岁,阜宁县吴滩镇蔡河村三组48号)在两车发生碰撞时,心生恐惧,随即仓皇逃离现场。蔡某某对其实施的交通违法事实亦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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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经阜宁县公安局审批,事故处理中队民警对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蔡某某执行行政拘留3日,罚款2000元计12分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文明驾驶,安全出行。如遇到交通事故,不要惊慌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文明出行。
小编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乐行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