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县行政区域内未设置电梯的既有住宅,具有合法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现住宅用地红线范围内。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为单位进行申请,以本单元的业主作为申请人。
流程:
(一)凭单元全体业主的书面签名(应包括房产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将拟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向我局报审。
(二)经规划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初审,同意后按相关法定要求履行公示程序。
(1)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业主,应与公示中的业主代表联系,自行协商处理异议,或可请所在地的社区、小区物业公司、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审批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最终未达成一致同意建设意见的,则不予批准。
(2)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直接规划答复同意建设,不另行办理工程许可手续。
其他事项说明: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进行产权登记。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由申请人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