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群众举报成为公安机关发现并查处黑恶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但举报不等于谎报,不是以泄私愤的渠道。
近日,阜宁县公安局新沟派出所及时处置了一起恶意举报案件,让谎报行为人付出了法律代价。
2019年7月1日,孙某写了一份称自己于2018年8月29日在阜宁县新沟镇振兴中学东侧阜益路边被人打伤的举报信交至阜宁县扫黑办。
我在路边走得好好的,旁边一辆黑车上面下来3个戴帽子、口罩的人,其中一人手里拿着螺纹钢将我打伤。
新沟派出所接到线索后立即开展核查工作,民警在走访核查线索中得知孙某确实于2018年8月29日受过伤,但是该伤情系其自己骑电动车不慎跌倒在路边,属于单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且当时有阜宁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存在被打伤这一情况。
那么孙某为什么要捏造事实恶意举报呢?
民警随即口头传唤孙某至新沟派出所进行询问,孙某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低下了头,承认自己举报不实线索。
民警问:你明知举报线索是假的,举报虚假线索的目的是什么?
孙某:“也没想达到什么目的,就是想让公安机关去查查,给镇村干部施加施加压力,叫他们重视我。”
目前,孙某因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已被阜宁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法 律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 方 提 醒
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时一定要实事求是,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对扫黑除恶的举报线索进行严格核查,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提供虚假线索,对于恶意、诬告、诬陷他人的,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等举报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盐城阜宁公安微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