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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老人现已100岁高龄,老伴2017年去世,有二个儿子两个女儿,几个子女均以外出务工、老人偏心、要照顾自家孙儿孙女、生活困难等种种理由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致使老人生活无着落,处境凄凉。在此期间,村干部多次调解、协商,始终未能将老人的赡养事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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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治宣传明义务。指出赡养老人是基本的人伦道德,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宣讲了《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田家四个子女找理由推脱不赡养老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做人的基本道德,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若继续如此,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二是找准焦点寻突破。在调解过程中,找到此次赡养纠纷源于老四与老母亲和大哥的矛盾,现老四因家庭矛盾已离婚,有一儿一女,家庭也较困难,根源也在于老四以前与大哥因琐事打过架,大哥还向人民法院起诉过老四,老四说母亲偏心大哥出来作证,伤了自己的心,关系一直很僵,老四与其他几个姊妹平时也无交往联系。调解员充当倾听者角色,积极引导和疏导老四讲述心中的不快,理解对方的痛苦与难处,积极开导,化解心结。最终老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要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三是达成协议促和谐。经过一下午的调解,老人的四个子女就赡养问题达成一致,在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基础上,结合四个子女各自工作生活实际情况,大家就老人以后生活作出书面协议:1.将老人送往阜宁县老年公寓,其费用由四个子平均分摊。2.老人的住院医疗费、药费等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不足部分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摊。3.老人百年之后的费用由四个子女平均分摊。
来源:阜宁县司法局 周效先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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