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法院判了!阜宁一物业公司禁止业主车辆出入构成侵权!

  • 璐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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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3/14 18:10:19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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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买不租小区车位

物业就封闭小区大门

不让业主回家

这样的举动合法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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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13日),记者从阜宁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不得妨害原告业主驾驶车辆出入其居住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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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蔡某是阜宁县阜城街道某小区业主,经常驾驶一辆小轿车。2018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六),被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闭小区大门,造成包括原告蔡某在内没有买或者租赁车位的小区业主车辆无法正常进入小区。


  为此,业主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纠纷,蔡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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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小区地面可用车位少,其中一部分已经租售,当时只剩70多个了,而小区入住的业主超过500户,如果业主车辆自由出入,势必形成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使物业公司无法对小区进行正常管理,受损的是广大业主的利益。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购买了小区的房屋,作为小区业主其依法享有驾驶车辆出入小区的权利。


  物业公司依照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虽有权对小区进行封闭式服务管理,包括对机动车出入登记按序停放进行管理,但其无权对业主车辆出入小区进行限制,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限制小区业主车辆出入小区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故对原告蔡某要求被告物业公司不得妨害其车辆出入小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审判该案的法官张慧对该案作了进一步解释。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需要释明的是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业主与物业公司,均应认识到物业管理的目的是为广大业主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这是业主和物业公司双方共同利益之所在。物业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业主车辆有序出入停放等履行好管理职责。同时,业主也要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对车辆有序出入停放等而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生活工作环境。


来源:盐城晚报 记者 张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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