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规定,
(1)孕早期:孕12周前在孕产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时进行的实验室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检查为免费检查项目。
(2)孕中期: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免费进行评估和指导,对发现异常或有高危征象的孕妇,立即将其转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3)孕晚期:孕妇在怀孕28-36周、37-40周去助产机构各进行1次检查。医生对孕产妇开展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孕期并发症防治、合并症防治的免费指导。
(4)产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医生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免费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免费进行新生儿访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