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王建,男,森金源公司废钢铁破碎生产车间现场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清堵作业前,未告知清堵作业人员相关危险因素和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未确认高压电机电源是否切断和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安排未经培训的从业人员进入破碎机破碎腔进行清堵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池金灿,男,森金源公司废钢铁破碎生产车间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本车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破碎机维修、清堵作业流程,对夜间安全生产监管缺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作业人员违规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池雪明,男,森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预案,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建议给予纪律处分及问责人员
(1)杨文虎,男,中共党员,罗桥镇村建办主任,主持村建办全面工作。明知森金源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依职责责令停工并向县住建局汇报,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罗桥镇政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顾海飞,男,中共党员,罗桥镇环保办干事,主持环保办全面工作。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不认真、不严格,未发现森金源公司未经环境许可擅自开工建设行为,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罗桥镇政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毛利平,女,罗桥镇安监站副站长,主持安监站全面工作。对森金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严重混乱,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没有责令企业整改并向县安监局汇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罗桥镇政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李成国,男,罗桥镇工委主任兼工业干事(工业办公室负责人),分管主体经济、工商、消防、安全生产、为企服务,侧重项目服务、证照办理,主持镇工业办公室全面工作。对森金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严重混乱,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监督检查不力。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张亚洲,男,中共党员,罗桥镇人大主席,分管工业主体经济、安全生产、工业园区建设等工作。对森金源公司未经土地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对分管范围内工业办、安监站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情况督导不到位,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崔金宁,男,中共党员,罗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属地监管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陈艳燕,女,罗桥镇党委书记,主持镇党委全面工作。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等属地监管工作督查指导不力,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8)曹正坤,男,中共党员,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负责罗桥镇执法监察巡查,违法案件调查、取证、查处,信访及各类涉土矛盾调查并协调等工作。执法程序不规范,未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对森金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制止不力,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夏国山,男,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负责对罗桥镇范围内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未能发现森金源公司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工作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试生产行为,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环保局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于诚晨,男,县住建局村镇监察大队益林中队中队长,负责对罗桥镇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未对罗桥镇工业园区进行巡查,未能发现森金源公司未经规划、建设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住建局对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朱治,男,中共党员,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全面负责监察大队工作。在监察大队查处森金源公司未经土地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规范的问题督导不力,对森金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组织领导不到位,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12)邱云飞,男,中共党员,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环境监察大队全面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三中队未能发现森金源公司在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试生产的违法行为履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13)吴万春,男,中共党员,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全面负责村镇建设监察大队工作。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监察大队益林中队履行巡查职责不到位,巡查存在盲区,未对罗桥镇工业园区进行巡查,未能发现森金源公司未经规划、建设施工许可擅自建设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14)计奇,男,中共党员,县经信委副书记、副主任、中小企业局局长。县经信委作为废旧金属加工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2017年12月11日,阜宁县经信委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县经信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落实的通知》,要求在全县经信系统开展为期三个多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落实专项行动,计奇任第一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全县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检查劳动密集型企业。作为组长,未按要求带队到森金源公司进行检查,未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5)徐闯,男,中共党员,县经信委主任,负责主持县经信委全面工作。未认真贯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废旧金属加工企业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到位,未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阜宁县监委对其诫勉谈话。
(16)王宁,男,中共党员,中共阜宁县委常委,负责工业经济、项目推进、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工作,分管县经信委、项目办、中小企业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未正确履行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盐城市监委对其警示约谈。
3.其他责任人员
(1)龙富圆,男,森金源公司废钢破碎生产车间带班长、生产设备控制室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在未能有效切断动力电源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破碎机破碎腔进行清堵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李从军,男,森金源公司废钢破碎生产车间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安林全,男,森金源公司废钢破碎生产车间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4)高富才,男,森金源公司废钢破碎生产车间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5)高军,男,森金源公司废钢破碎生产车间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罗桥镇安监站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6)宋加龙,男,山东晨腾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责任制,公司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不落实,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未能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二)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的处理建议
1﹒森金源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严重混乱。废钢铁破碎打包回收项目未批先建、未批先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未开展;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责任制,未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不清;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现场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志;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未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熟悉生产设备性能,岗位人员未能有效关闭高压电机电源;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风险辨识管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落实,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给予其停产整顿,并由盐城市安监局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2﹒山东晨腾设备公司。产品质量的管理存在严重缺失。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控制措施不落实。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未制订PSX-2000型废钢破碎生产线生产技术标准,未按规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违反《破碎设备安全要求》(GB 18452-2001)的有关规定,发生事故的产品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急停、安全装置。产品生产、安装、调试和验收环节管理混乱,电气安装不规范。未按规定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开展操作技能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产品验收交付手续,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3.阜宁县罗桥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监督检查不认真、不全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罗桥镇党委、政府向中共阜宁县委、阜宁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4﹒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职责不到位,执法措施未依法落实到位,对森金源公司违法用地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5﹒阜宁县环保局。履行职责不到位,对森金源公司在未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试生产的违法行为未能发现。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阜宁县环保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6﹒阜宁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对罗桥镇工业园区进行巡查,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阜宁县住建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7﹒阜宁县经信委。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缺失,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阜宁县经信委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
8﹒阜宁县人民政府。责成阜宁县人民政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作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