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阜宁县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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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9/21 15: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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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落实国家、省社保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要求,阜宁县印发《阜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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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社保扶贫对象范围。方案规定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老人、50-60周岁城乡“失独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相应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保保费,并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保参保条件的困难群体,由县政府实施“爱心助保”。

二、明确社保扶贫缴费标准。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老人等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照每人100元/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保保费;50-60周岁城乡“失独家庭”成员,由县政府按照每人500元/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城乡居保保费。符合“爱心助保”条件困难群体签订《阜宁县城乡居保爱心助保协议》,由县政府“城乡居保爱心助保基金”按最低缴费年限和每人100元/年的最低缴费标准帮助其参保缴费。

三、明确社保扶贫部门职责。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城乡居保扶贫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批、拨付、监管等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的人员性质认定及参加城乡居保的申报工作;县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老人等人员性质认定及参加城乡居保的申报工作;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人员性质认定及参加城乡居保的申报工作;县卫计委负责50-60周岁城乡“失独家庭”成员的性质认定及参加城乡居保的申报工作;各镇区(街道、社区)负责本辖区未参保代缴人员、未参保爱心助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数据统计等工作,引导他们选择较高档次参保。

四、明确社保扶贫工作机制。社保扶贫对象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部门,明确专人负责,县人社局建立县级扶贫、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困难群体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提升数据质量,为实施城乡居保精准扶贫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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