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注】城北大桥下4幢违建被拆,大快人心!

  • 毁了 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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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9/19 18: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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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清晨7时,

县法院30余名执行干警,

以及县公安、水务、住建等多部门人员,

集结在通榆河边,

还有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及120急救车现场随时待命!

这么大动静,

原来是为了▼


9月18日,我县人民法院联合县公安局、水务局、环保局、现代服务业园区和县河长制办公室执法中队等部门对城北大桥下4幢违法建筑进行依法拆除,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全程监督。

本次拆除违建案件执行活动背景

自2004年开始,阜宁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将管理范围内的位于阜宁县城北大桥南侧东堆堤租赁给夏某某作为砂石经营场地,后夏某某在该场地建造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自2011年租赁期满后,双方未有续签协议,但涉案场地仍由夏某某占有使用


因夏某某违反《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2月,我县河长制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通榆河2018年第一批主要违法行为问题清单整改工作责任的通知》,违法行为包括涉案场地上夏某某的彩钢瓦房。2018年4月,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向夏某某送达《通知》,要求夏某某在7日内立即清理场地,将土地交还,夏某某未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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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到场,全程公证执行


此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

2018年4月,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向我县院法提起诉讼。县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夏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位于阜宁县城北大桥南侧东堆堤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二、被告夏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支付相应租金。


县通榆河河道堤防管理处于2018年8月23日向县法院申请执行,县法院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故县法院决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该违章建筑,并由夏某某个人承担此次拆除违章建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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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现场

这样的违法建筑,

不仅是影响城市建设管理的“毒瘤”,

更威胁到市民饮用水的安全!


▲拆除现场视频


下一步,

我县将采取有力措施开展综合治理,

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重拳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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