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时,实行交通信用审查制度,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组织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时,应当将招录对象交通信用情况纳入考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中介机构的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登记、年审时,对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被列入“黑名单”的,自其严重交通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管理驾驶人时,对具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
交通运输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客货运营运资格证、教练员资格证业务时,对具有较重及以上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申领教练员资格证、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客货运营运资格证的,不予受理;
公安交警部门对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其驾驶车辆春运准驾证、车辆通行证、临时行驶车号牌发放及驾驶证审验换证学习等方面实施相应惩戒;
商业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具有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降低贷款额度、上浮贷款利率;
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较重、严重交通信用失信记录的,适当上浮保险费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