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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讯 “被告人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0日上午开展集中宣判活动,对被告人宋某等3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刑罚。
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崔某在阜宁县硕集社区东崔村境内,先后8次无故殴打他人,以寻衅滋事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7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的朋友陈某与他人在阜宁县益林镇建新中路卤味牛肉火锅店门口争吵。被告人宋某劝说陈某时与其发生口角,后使用随身携带的短刀将陈某左腰部刺伤,致其左肾切除。经法医学鉴定,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在阜宁县陈集镇、新沟镇、羊寨镇境内盗窃作案3起,所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607.1元。阜宁县人民法院以韩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7年9月至12月阜宁县人民法院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截至目前,此次“严打”活动阜宁县人民法院共审结了刑事案件132件,依法对176名罪犯判处了刑罚。
此次组织集中宣判的法官表示,今年以来该县刑事犯罪数量较去年同期相比有所提升。违法犯罪活动给人民带来人身、财产的伤害,给社会公共安全、经济秩序都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势在必行。
阜宁县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宣判活动将此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成果向社会进行展示,提醒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体现了法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决心。(华威 供稿:郭晓萍 陈璐 丁亚萍)
原标题:阜宁县人民法院开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第三次集中宣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