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在指定刑场,对抢劫犯肖如升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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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如升,男,江苏省建湖县人,1986年3月出生。2014年10月11日,肖如升从家乡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某建筑工地随其父务工。同月16日,肖如升产生杀害失足女劫取财物用作路费回家的念头,并为此准备了绳索。当日20时许,肖如升步行至工地附近的岚山区某村,在该村街上遇到被害人刘某某,到刘某某在该村的租住房进行**易。在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肖如升乘刘不备,用绳索从刘身后紧勒刘的颈部,致刘窒息死亡。肖如升从刘某某的衣袋内抢劫150元现金后逃离。
2014年10月17日,因劫取刘某某的钱款快花完,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肖如升产生了抢劫此前认识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为此购买了美工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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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肖如升多次到王某某经营的足浴店外找王未果。同月20日晚,肖如升与王某某通过网络聊天约定次日见面。同月21日9时许,肖如升与王某某见面后,跟随王某某来到足浴店后面王的租住房内,在二人发生性关系时,肖如升持美工刀从王某某的身后割王的前颈部,王极力反抗,肖如升将王摔倒在床上,见王不动后,劫得王的手机及现金约1000元逃离。后王某某爬出房门求救,被送往医院经抢救脱险。经鉴定,王某某气管等损伤,构成重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