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外就医的,需由县级医院出具《转诊意见书》,经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使用社会保障卡在就诊医院结算费用。
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在务工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的打工证明和《居住证》,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给予补偿。
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凭登记备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和《居住证》或子女(父母)居住地不动产证,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给予补偿。
临时外出人员突发急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院《急诊证明》和村(居)证明在15个工作日内,到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给予补偿。